宁波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滩涂围垦应当与防洪设施建设相结合,不得影响行洪防潮和河口整治。滩涂围垦工程建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在围垦区内设置居民点或进行重要设施建设的,应当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