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监察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各驻甬部队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立法咨询顾问、专家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8月20日印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