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督,并与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港口管理)、海事、公安等主管部门建立和健全三江河道管理协作、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信息及时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因查处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或专业意见的,协助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专业意见,不得推诿或者收取任何费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延长的期限。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