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三江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三江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经查实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