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