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