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州立法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

自治州立法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