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在法规案说明中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征求意见情况。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告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