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松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