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集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