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并维护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取水。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