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还河。确需围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