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彝族语言文字及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推行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三)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资料,对自治县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双语的规范使用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普法宣传资料、实用科普读物等的编译、出版;

(四)负责彝族语言文字古籍的搜集、整理、保护、编译和出版;

(五)指导、检查自治县内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译;

(六)协调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学术交流活动;

(七)管理自治县内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工作。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