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修复、治理等措施,通过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提升宜宾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金沙江、岷江的干流、支流及其两岸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