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可以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连续生产浓香型、酱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使用的老窖池、老作坊和贮酒场所;
(二)历史上各时代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影像资料等;
(三)熟练掌握、运用和传承白酒传统酿造技艺项目相关技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影响力和传承传播特点的专业人员或者团体(以下简称“技艺代表人”);
(四)具有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等;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白酒历史文化资源。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