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白酒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宜宾白酒历史文化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