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城市照明容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移交城市照明维护机构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