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灯光照投、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

(五)机动车、船舶等移动载体;

(六)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及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