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纳入长岛试验区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长岛海洋生态修复、培育、污染防治、生态移民和近海养殖业户退出补偿、既有建设项目关停或者迁出补偿。省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