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长岛试验区)内从事规划建设、生态修复与培育、污染防治以及其他与海洋生态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岛试验区包括长岛151个岛屿及其所属海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