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条有效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重建或者货币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