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发生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事先征求本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