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三条有效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