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一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宗教教职人员的履历材料,保持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