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九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