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在该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