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必要的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