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投影、灯光等手段营造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