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扩建、异地重建,按照国家有关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体现中国建筑风格和宗教元素的协调统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