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的调整范围、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重要概念的含义、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