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地方立法工作。

本市立法应当明确具体,体现本市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