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对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