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对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