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均等化。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按照实际任务量核定,并纳入年度预算。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