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从事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密封等措施,防止废弃物洒落和影响市容。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