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密封等措施,防止废弃物洒落和影响市容。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