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建设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挖掘范围、时限等内容。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