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建设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挖掘范围、时限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