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制定举报奖励和举报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