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应急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