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完善盲道、无障碍通道、过街天桥、非机动车停放区等便民利民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