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遵守与禁止第十三条已修改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一)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购买、利用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二)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三)在娱乐、体育锻炼、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违反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在禁止区域、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五)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