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遵守与禁止第十一条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二)随地便溺,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盒(袋)等废弃物;(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电杆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四)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五)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