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客运码头、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