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前款规定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紧急现场救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