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面积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百分之一。下列耕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一)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二)土地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三)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相连、有条件进行提质改造的耕地。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