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方式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