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