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6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