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的,或者经安全评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仍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