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对不称职的成员,经由五分之一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出,居民会议通过,可以撤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