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凡新建居民住宅区和老居民区进行小区改造,必须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基建规划。居民委员会自建办公用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优惠照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