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配水安全的爆破、掘井、挖沟、挖塘、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等活动。

在千岛湖配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制定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进行配水安全保护方面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4日